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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侯惠芬与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惠芬,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475号原告侯惠芬,女,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菁菁,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月珍。委托代理人常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惠芬与被告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惠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慧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晶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