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浦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开友,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成都浦友机电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