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初字第2号原告: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晟。委托代理人:叶连友。委托代理人:戴新秋。被告: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献忠。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与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22867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案件诉讼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鞠海亭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晓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