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汤燕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汤燕。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燕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燕于2015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汤燕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燕负担。审判员 吕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