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锁群与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锁群,曹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锁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人民医院。上诉人张锁群因与被上诉人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锁群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锁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锁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张锁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赵洪科审判员  刘化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毛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