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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6892号原告张×,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贾×,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贾×的经常居住地为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北环里×号楼×层××号,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贾×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