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泸州添运商贸有限公司、陈亮、马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添运商贸有限公司,陈亮,马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法定代表人龙文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添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亮,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被执行人马丽霞,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下合道街。关于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添运商贸有限公司、陈亮、马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陈亮、马丽霞共同共有的下列财产:一、坐落于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25号楼2层1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442.03平方米);二、坐落于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25号楼2层2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699.43平方米);三、坐落于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25号楼2层3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90.07平方米);四、坐落于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25号楼2层4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25.94平方米);评估后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