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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三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韩某甲、韩某甲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三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谌义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丁。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谌义现,被上诉人韩某甲及被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思静审 判 员  梁方强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