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茹某某与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茹某某,女,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董某某,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某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茹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