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燕坤山与被执行人朱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坤山,朱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00059号申请执行人:燕坤山,男,生于1955年2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雪艳,女,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勉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坤山与被执行人朱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朱雪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燕坤山借款4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逾期,被执行人朱雪艳未履行。经查,该债务系被执行人朱雪艳之夫陈利军生前所借,现被执行人朱雪艳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债务致申请执行人燕坤山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燕坤山申请司法救助。本院根据勉县县委政法委、勉县人民法院、勉县财政局、勉县民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的暂行办法》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燕坤山给予一次性救助8900元,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现该案申请的救助款已向申请执行人燕坤山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勉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50元申请执行人燕坤山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付晓东审判员 董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逢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