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寇万梦、左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寇万梦,左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局长。被执行人寇万梦(曾用名寇万猛),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灯明寺镇小寇村。被执行人左瑞华,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灯明寺镇小寇村。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寇万梦、左瑞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2014)东行执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瑞华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俊功审 判 员 郭月清人民陪审员 房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