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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固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夏传斌,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高甜甜。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8日对河南省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2014)第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收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8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固国土资罚(2014)第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为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但是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内容“我局对固始县外国语高级中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显示处罚对象为固始县外国语高级中学,而在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催字(2014)第06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显示处罚对象为河南金色阳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固始县外国语高级中学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显示的处罚对象为固始外国语高级中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显示的处罚对象为河南金色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固国土资罚(2014)第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裁定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阳阳审判员  陈伟贤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