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英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