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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学增与王学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增,王学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增,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春,女,1961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广礼,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学增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增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学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增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学增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学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