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子金与倪朝和、倪朝安共有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子金,倪朝和,倪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王子金,女,汉族,193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倪朝和,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倪朝安,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王子金与被执行人倪朝和、倪朝安共有财产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子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倪朝和、倪朝安分别偿还代垫案件受理费1960和诉讼保全费176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文中、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多次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倪朝和、倪朝安开户信息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倪朝和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倪朝安和陈壳美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融城镇西云村音西镇音西村阳光锦城6号楼609单元房屋一套。(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倪朝和、倪朝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通过福清电视台公示被执行人倪朝和、倪朝安拒不履行判决的信息。(2)将倪朝和、倪朝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倪朝和、倪朝安未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倪朝安和陈壳美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融城镇西云村音西镇音西村阳光锦城6号楼609单元房屋一套,其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故暂不宜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王子金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陈观捷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灿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