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包卫阳与叶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阳,叶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包卫阳。被告:叶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卫阳与被告叶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事实及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卫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包卫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