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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佩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王佩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608号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秀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佩胜,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佩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就解决房屋租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 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