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林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廷霞与武德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霞,武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林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廷霞,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德国,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桦林法执字第16号刘廷霞申请执行武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德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廷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2)桦林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宗伟执行员 韩 光 杰执行员 石 文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