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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林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廷霞与武德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霞,武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林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廷霞,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德国,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桦林法执字第16号刘廷霞申请执行武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德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廷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2)桦林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宗伟执行员 韩  光  杰执行员 石  文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