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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中法执字第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旭海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吴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执字第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吴旭海,男。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2)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吴旭海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旭海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旭海没收个人全部一案中,依法委托东莞市融合拍卖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吴旭海名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大道13号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号,房产证号为05428**,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街3号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号,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村中心区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3)第19001902000**号(上述三处标的及其地上建筑物中吴旭海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大道一栋住宅,房产证号为04396**(吴旭海所有的四分之一份额)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吴炳坚(公民身份号码为****)以人民币2019854元竞得,买受人吴炳坚已将全部拍卖款汇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拍卖的吴旭海名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大道13号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号,房产证号为05428**,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街3号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号,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村中心区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3)第19001902000**号(上述三处标的及其地上建筑物中吴旭海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大道一栋住宅,房产证号为04396**(吴旭海所有的四分之一份额)依法过户到买受人吴炳坚(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4508244874)名下。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旭海名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大道13号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号,房产证号为05428**,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街3号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号,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村中心区一栋住宅,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3)第19001902000**号(上述三处标的及其地上建筑物中吴旭海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某大道一栋住宅,房产证号为04396**(吴旭海所有的四分之一份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