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中华,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