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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金龙、陈建华、许鑫磊与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杏利、颜红阳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龙,陈建华,许鑫磊,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杏利,颜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龙,1963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华,1965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许鑫磊,1983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杏利,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颜红阳,女,1993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杏利、颜红阳的存款人民币840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