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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唐贵荣与史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荣,史才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唐贵荣,男,汉族,1975年4月2日生。被告史才燕,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贵荣诉被告史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贵荣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荣撤回对被告史才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唐贵荣负担。审判员  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