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犹绍忠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绍忠,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3868号原告犹绍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3日,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组织机构代码:20339970-1。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犹绍忠与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犹绍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绍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犹绍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军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人民陪审员 罗昭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