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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琳、戴素梅与淮安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戴素梅,淮安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琳。原告戴素梅。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戴素梅与被告淮安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琳、戴素梅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戴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