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储鹏飞与高广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鹏飞,高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14-1号申请人:储鹏飞。委托代理人:蒋月嫦,工人。被申请人:高广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岳诉保字第000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留被申请人高广斌在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现因申请人储鹏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广斌在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的扣留,故对该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广斌在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的扣留。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