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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简旭东与徐城坤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简旭东,男,汉族,1975年出生。被执行人徐城坤,男,汉族,1978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城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