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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应孝诉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孝,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应孝,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委托代理人:杨生顺、皮兴均,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韦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晓琴,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丽波,在该医院眼科工作,住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应孝诉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应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生顺,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郑晓琴、龚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应孝起诉称:2010年3月,原告因被树枝打伤致右眼视网膜脱离到被告医院行“右眼玻切、晶切、硅油填充术”,术后有光感,但成像模糊。2010年9月6日在被告处行“右眼硅油取出术”。2011年2月26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医生检查后告知原告,视力恢复效果明显,但因床位紧,让原告先回家等通知。2011年3月中旬,被告医生打电话告知原告有床位可住院。经检查,医生告知视力比2月份有所好转,3月28日原告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右眼无晶体眼,3月30日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右眼人工晶体悬吊术”。术后原告感觉视力模糊不清,���生告知可能是行悬吊术时手术没有到位,还需行修补术。4月2日被告为原告行“右眼玻腔注液术、前房形成术”,术后原告右眼视物仍然模糊并成宽屏状,4月21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右眼无晶体眼。后随着时间推移,视物宽屏状感也渐渐消失直至失明。2011年5月25日原告到昆明爱尔眼科医院就诊,得知原告的右眼已无法医治。2011年7月12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1、右眼玻璃体积血;2、右眼前房积血”,7月22日被告为原告行“右眼玻腔灌洗+重硅油填充术”,术后原告病情无任何好转。7月27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前房积血、右眼人工晶体状、右眼睫状体脱离”。原告右眼至今仍无丝毫光感。原告认为如今右眼失明并无法医治,皆因被告2011年3月30日被告在局麻下为原告行“右眼人工晶体悬吊术”时,术前准备���充分,术中操作失误,手术操作不符合相关诊疗规程,术后护理及病情观察不仔细等医疗过错行为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78832元、医疗费38000元、误工费29619.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护理费6720、营养费56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383571.7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辩称:被告医院在为李应孝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规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提出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鉴定费被告支付了3000元,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院审核在卷证据后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一、李应孝的治疗情况1、李应孝2010年3月1日至3月10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李应孝因“右眼被树枝戳伤11天”2010年3月1日入院,查体:右眼光感,结膜充血、水肿,巩膜血管瘀曲,角膜混浊,前房深、积血;虹膜纹理不清晰,积血,瞳孔不圆,直径4.5mm,对光反射无,后粘连;晶体混浊;玻璃体混浊,眼底窥不清。眼压T+1。诊断:右眼球钝挫伤,玻血,脉脱,前房积血。3月4日予行手术,术中见“右眼晶体混,玻腔内大量积血,颞上方见网膜裂伤,部分溶解、坏死、脱离;虹膜后粘连,晶体混,前后囊血染;脉络膜上腔见大量暗红色血液”。予行“右眼晶切、玻切、剥膜、脉络膜上腔放液、网膜复位,眼内激光、硅油填充术”。2010年3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外伤障、脉脱、网脱。出院情况:右眼视力0.1,角膜清,前房中深,瞳孔圆,晶体缺,玻璃体腔硅油填充,网膜平伏,眼压右眼15mmHg。2、李应孝2010年9月2日至9月10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李应孝因“右眼玻切术后5月余,硅油留存”于2010年9月2日至9月10日入院,查体:右眼视力0.04,虹膜下方根切口通畅,瞳孔不圆,直径5mm,对光反射迟钝,无粘连;晶体缺如;玻璃体硅油在位。眼底可见激光斑,瘢痕。眼压Tn。入院诊断:右眼硅油眼,右眼无晶体眼。9月6日行“右眼硅油取出,球内注气术”。9月10日出院,出院情况:右眼视力数指,眼压12mmHg,网膜平伏。3、李应孝出院后定期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复查情况:2010年9月30日:右眼视力0.02,右眼无晶体,眼底网膜平伏,视盘及黄斑(—),验光0.12,玻混。B超:玻混。诊断:右眼网脱术后,无晶体眼,玻混。验光OD:+10.00DS=0.12。2010年11月30日OD��指,右网膜疤痕。验光OD:+11.00DS-1.50DC×140O=0.25。2011年2月26日OD0.02,网膜平,上方可见瘢痕。4、李应孝2011年3月28日至4月21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李应孝因“右眼玻切、晶切术后一年余”于2011年3月28日入院,右眼视力0.02,虹膜纹理清晰,无萎缩,颞下方虹膜根切口,瞳孔不圆,直径3×4mm,对光反射有。晶体缺如;玻璃体混浊。眼底黄斑异常,反光(—)。网膜瘢痕。眼压Tn。诊断:右无晶体眼。入院后进行医患沟通,目前诊断:右眼无晶体眼,拟行手术治疗,术后视力不可预测,多次手术可能。3月29日告知需做“右眼晶体悬吊术”,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签字同意手术。3月30日行“右眼II期人工晶体悬吊术”。术后右眼视力恢复不佳,出现低眼压,右眼结膜上方可见可疑弥散结膜下积液,4月2日9:34右眼前段OCT检查报告:上方睫状体��不清,余方向睫状体脱离。与患者沟通拟在局麻下行“右眼玻腔注药术”,根据术中情况决定具体手术方式,患者签字同意。4月2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玻腔注液术,前房成形术”,术中角巩缘透明切口注液,眼压短暂升高又降低,初判巩膜口漏,分离结膜,10/0尼龙线缝合巩膜遂道切口至水密,前房注入滤过空气至水密,眼压Tn。术后诊断“右眼II期晶体悬吊术后低眼压”。予抗炎、激素治疗。术后右眼视力光感,眼压低,考虑眼压低为睫状体脱离引起。继续用激素治疗。4月6日复查右眼前段OCT检查:颞上、上方,鼻上睫状体看不清,余方向睫状体脱离。复查B超:右眼玻璃体混浊、机化、脉络膜脱离、人工晶体眼。加用甘露醇静滴。4月18日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眼科行UMB检查,4月21日复查眼科超声后出院,出院诊断:右眼无晶体眼;出院情况:右眼视力HM,眼压5.5mmHg,网膜平伏。5、李应孝到多家医院复诊情况:2011年5月10日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门诊复诊并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行眼科行UMB检查,报告:右眼前房回声增强,约6:00虹膜局限性缺如,睫状突到人工晶体赤道部的距离各方向不等,睫状体未见异常回声。提示:右眼前段异常回声,性质?人工晶体位置异常?前房硅油,虹膜激光造孔术后。复诊后予开“甲钴胺、胞二磷胆碱、可明胶囊”服用。2011年5月25日昆明爱尔眼科医院就诊:VOD手动/20cm,右眼结膜充血,角膜尚清,前房瞳孔区见出血,根切口通畅,眼内窥视不清,眼压2.3。右眼光反射未引出。诊断:右眼外伤视网膜脱离术后。2011年7月7日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复诊:OD手动,右眼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及玻腔中出血。右眼压9mmHg。诊断: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玻血。2011年7月12日复诊:OD手动,右前房积血,眼压2.0mmHg。右眼玻血,混浊;前房积血。6、李应孝2011年7月12日至7月27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李应孝因“右眼II期人工晶体悬吊术后视物不见3个月余”入院,查体:右眼视力LP,前房积血,血鲜红,余结构不清;虹膜结构不清,瞳孔窥不进;眼压1.7mmHg。B超示:右眼玻混(积血),人工晶体眼。7月13日B超示:右眼轴位下可见人工晶体“慧星影”,玻璃体腔可见大量高至弱回声光团,后运动(+),网膜平伏。诊断:右眼玻璃体混浊,人工晶体眼。7月22日行“右眼玻腔灌洗+重硅油填充术,眼底激光”。2011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前房积血,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睫状体脱离。出院情况:右眼视力HM/眼前,眼压14mmHg,玻璃体腔见重硅油填充术;后极部网膜下出血,下方5钟位处见条索状增殖。7、李应孝出院后多家��院复查情况:2011年8月23日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右眼眼压4.3mmHg。眼科超声:右眼眼环假性扩张,玻璃体腔可见条索状高回声,后运动(+),网膜平伏。提示:右眼硅油眼。OCT分析报告:360度睫状体浅脱。2011年10月13日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复诊:OD手动,右瞳孔7×2mm,眼球后退,右眼底未窥入。诊断:右眼硅油眼,人工晶体眼。尽量保眼球。2014年2月11日爱尔眼科复诊:右眼无光感;右眼角膜混浊,新生血管增生长入基质层,前房浅,NOTOD4.3mmHg。右眼球外伤后萎缩失明。建议眼球摘除,安羟基磷石灰义眼。二、法医学活体检验情况:2014年2月11日检查被鉴定人李应孝。查:右眼无光感;右眼球萎缩,角膜混浊,新生血管增生。三、根据送检资料,结合有关临床医学、诊疗常规作出以下分析意见:(一)、李应孝2010年2月19日有右眼外伤史,并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0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外伤障、脉脱、网脱”,予行“右眼晶切、玻切、剥膜、脉络膜上腔放液、网膜复位,眼内激光、硅油填充术”。出院时右眼视力0.1。(二)、李应孝2010年9月2日至9月10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诊断为“右眼硅油眼,右眼无晶体眼”,予行“右眼硅油取出,球内注气术”。出院情况:右眼视力数指。李应孝出院后,多次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门诊复诊,OD0.02,予验光OD:+11.00DS-1.50DC×140O=0.25。(三)、李应孝因“右眼玻切、晶切术后一年余”于2011年3月28日至4月21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此期间为李应孝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以下过错:1、李应孝右眼外伤史导致“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外伤性白内障、脉络膜脱离、视网膜脱离”,先���予行“右眼晶切、玻切、剥膜、脉络膜上腔放液、网膜复位,眼内激光、硅油填充术”及“右眼硅油取出,球内注气术”,右眼矫正视力为0.25。2011年3月28日李应孝第三次入院后,医方未针对该病例情况详细书面告知患者无晶体眼视力矫正的措施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可供选择的手术方法及相应医疗风险等情况,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2、李应孝2011年3月30日行“右眼II期人工晶体悬吊术”术后右眼出现低眼压,行眼前段OCT检查报告上方睫状体看不清,余方向睫状体脱离。医方为其行“右眼玻腔注液术,前房成形术”,术后予抗炎、激素治疗,眼压仍低,于4月6日再次复查眼前段OCT检查报告:颞上、上方,鼻上睫状体看不清,余方向睫状体脱离;B超检查报告:右眼玻璃体混浊、机化、脉络膜脱离、人工晶体眼。予加用甘露醇静滴。医方存在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3、2011年4月21日李应孝出院,医方在出院时医疗文书中出院诊断为“右眼无晶体眼”系诊断错误,且存在对李应孝右眼病情诊断记录不全面的过错。(四)、李应孝2011年7月12日至7月27日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住院,诊断为“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前房积血,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睫状体脱离”,予行“右眼玻腔灌洗+重硅油填充术,眼底激光”治疗。出院右眼视力HM/眼前。(五)、李应孝右眼现状:眼球萎缩,角膜混浊。根据相关医学,结合该病例分析认为,李应孝右眼现状系“右眼II期人工晶体悬吊术”后出现睫状体脱位、持续低眼压、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所致。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1及过错2与李应孝右眼现状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委托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审阅本案病历材料后���2014年6月5日做出云鼎(2013)医鉴字第155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为李应孝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李应孝右眼眼球萎缩,角膜混浊与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2014年8月15日做出云鼎(2014)临鉴字第96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应孝后期行“右眼球摘除术”、“羟基磷灰石活动义眼座植入术”、安装义眼片,门诊复诊及对症治疗的费用评估为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2、李应孝行“右眼球摘除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五(伍)级。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以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权利,故应适用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担责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关于医疗过错的问题。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据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为李孝应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李应孝右眼外伤史导致“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外伤性白内障、脉络膜脱离、视网膜脱离”,先后予行“右眼晶切、玻切、剥膜、脉络膜上腔放液、网膜复位,眼内激光、硅油填充术”及“右眼硅油取出,球内注气术”,右眼矫正视力为0.25。2011年3月28日李应孝第三次入院后,医方未针对该病例情况详细书面告知患者无晶体眼视力矫正的措施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可供选择的手术方法及相应医疗风险等情况,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2、李应孝2011年3月30日行“右眼II期人工晶体悬吊术”术后右眼出现低眼压,行眼前段OCT检查报告上方睫状体看不清,余方向睫状体脱离。医方为其行“右眼玻腔注液术,前房成形术”,术后予抗炎、激素治疗,眼压仍低,于4月6日再次复查眼前段OCT检查报告:颞上、上方,鼻上睫状体看不清,余方向睫状体脱离;B超检查报告:右眼玻璃体混浊、机化、脉络膜脱离、人工晶体眼。予加用甘露醇静滴。医方存在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3、2011年4月21日李应孝出院,医方在出院时医疗文书中出院诊断为“右眼无晶体眼”系诊断错误,且存在对李应孝右眼病情诊断记录不全面的过错。李应孝右眼眼球萎缩,角膜混浊与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二、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有效证据证明力,以及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本院确定本案的赔偿费用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①医疗费为15540.32元,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被告医院为其治疗右眼外伤的第一、二次住院诊疗行为无异议,不在本案中对前两次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主张,仅提交了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4月21日及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27���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两张,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确认。②护理费为3900元,因原告后两次的住院期间为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4月21日及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27日即39天的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③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考虑为1500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原告住院治疗39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⑤营养费为1950元,原告住院治疗39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⑥残疾赔偿金为278832元,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原告的请求,按照云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计算二十年,李应孝的残疾等级为五级。⑦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为据。⑧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的请求,综合医疗过错程度、致损原因力大小和损害后果等因素考虑,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为10000元。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29619.71元的主张,因其在庭审中不能提交有实际减少的收入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应孝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320622.32元的20%即64124.46元。二、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应孝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应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4元,由原告李应孝负担5643.20元,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负担1410.80元。鉴定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邓 怡代理审判员  罗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