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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玉森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森,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玉森,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峰,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图们市,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森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其他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王玉森负担。审 判 长  闫月明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