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玉森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森,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玉森,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峰,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图们市,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森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其他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王玉森负担。审 判 长 闫月明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