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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大连瓦房店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忠厚、矫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瓦房店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厚,矫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6043号原告:大连瓦房店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东风小区5栋108-109室。法定代表人:刘世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人风,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厚,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矫丽丽,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瓦房店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忠厚、矫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瓦房店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人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厚、矫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张忠厚与矫丽丽是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无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贷款年利率为12.99%,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权宣布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罚宅、及律师费等。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二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截至2015年9月6日,二被告尚欠本金26822.62元,利息918.17元,逾期罚息为5009.99元,以后本息未付,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律师费。被告张忠厚、矫丽丽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忠厚与矫丽丽是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无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贷款年利率为12.99%,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权宣布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费等。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二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截至2015年9月6日,二被告尚欠本金26822.62元,利息918.17元,逾期罚息为5009.99元,以后本息未付,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无抵押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确认书、还款明细、催款通知、律师费收据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经本院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还款,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律师费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厚、矫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瓦房店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6822。62元,利息918.17元9逾期罚息5009.99元,并自2015年9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26822。62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方式承担利息;二、被告张忠厚、矫丽丽承担律师费1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600元”计1244元,由被告张忠厚、矫丽丽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克俭审 判 员  刘舒彦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