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24号之二原告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工业区沿河路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644101。法定代表人吴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是东莞市石排纳川电线加工厂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11.78元,其中受理费2061.19元、保全费1450.5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11.78元。代理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俏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