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与孟克吉雅草牧场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孟克吉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申请人阿塔苏和。申请人阿拉腾花。申请人孟克吉雅。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与孟克吉雅草牧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第04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孟克吉雅给付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经济补偿款50000元(伍万元整);二、付款方式及时间:现金方式付款,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当日付款30000元(叁万元整),剩余20000元(贰万元整)于2015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此款由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收取分摊;三、本补偿是最后一次补偿,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本协议书上签字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被申请人孟克吉主张任何补偿。2015年1月4日,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孟克吉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与申请人孟克吉雅签订的第04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叶其勒脑日布、阿塔苏和、阿拉腾花与申请人孟克吉雅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第04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代理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