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吉付勇与张海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付勇,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317号申请执行人吉付勇。被执行人张海军。关于吉付勇与张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188元,执行费53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