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青喜与左钟梅、郑州超然厨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喜,左钟梅,郑州超然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59号原告张青喜,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钟梅,女,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被告郑州超然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予行。原告张青喜诉被告左钟梅、郑州超然厨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青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青喜承担。审判长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