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崔庆杰与潘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庆杰,潘银(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崔庆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银(艮)庆,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崔庆杰申请执行潘银(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庆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崔庆杰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案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