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宜昌坦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58-3)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坦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58-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坦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7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彩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坦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