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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告贺某某,女,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