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法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仪法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在吴某某申请执行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21600元及利息,现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我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无产权记录,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曹庆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