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3号-1-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胡晋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