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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3号-1-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胡晋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