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姜开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区鲁盛养鸭合作社,姜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区鲁盛养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艳东,主任。被执行人姜开伟,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开伟及其妻刘子芹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