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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彦卫与康庆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彦卫,康庆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江彦卫,教师。被告:康庆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彦卫与被告康庆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彦卫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彦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彦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彦卫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