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商保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宗远与刘兆学、李兰生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远,刘兆学,李兰生,朱孔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商保字第1180-1号原告孙宗远。被告刘兆学,成年。被告李兰生,成年。被告朱孔光,成年。本院在审理(2012)临兰商初字第4312号原告孙宗远与被告刘兆学、李兰生、朱孔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临兰商保字第11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兆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32号2号楼XXX室(证号为15XXX13)和被告李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阳光小区21号楼XXX室的房产两套。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刘兆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32号2号楼XXX室(证号为15XXX13)和被告李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阳光小区21号楼XXX室的房产两套;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