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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月伟诉袁家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伟,袁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伟被执行人:袁家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内中民初字第13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孙月伟申请执行袁家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内中民初字第1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