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月伟诉袁家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伟,袁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伟被执行人:袁家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内中民初字第13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孙月伟申请执行袁家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内中民初字第1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