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胜利,成都良友志凯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利,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良友志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号新希望国际*座*层***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航兴国际*楼)。法定代表人叶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文化活动室(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航兴国际*楼)。法定代表人王仕杭,总经理。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乐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胜利、成都良友志凯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陈胜利提供的与成都良友志凯投资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还款及担保协议》均约定若因合同产生纠纷,由甲方(即陈胜利)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陈胜利的住所地在四川省乐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陈胜利提起的诉讼请求额为2000余万元,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詹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