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良工物资有限公司与黄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州市良工物资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902-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良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福公路**康馨花园**-4。法定代表人杨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彪、徐清,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俊。苏州市良工物资有限公司与黄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黄俊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货款382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黄俊负担。因黄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良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俊给付38529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8529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67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黄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俊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月浜西公寓1幢101室房屋,查封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因本院查封系轮候,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房管、车管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登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查封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