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恒、黄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恒,黄国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1号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江县纹江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宋小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滕达兵,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管理部员工。被告廖恒,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9日,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黄国松,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0日,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恒、黄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