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江传龙、汪仕学与王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巢执第00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传龙、汪仕学,王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江传龙、汪仕学被执行人:王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87、00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战、巢湖市高林镇艺王花炮厂在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花炮厂退出补偿款陆拾壹万捌仟伍佰壹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 刘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