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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冰冰、黄丽娇与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冰冰,黄丽娇,黄玉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邓冰冰,农民。原告黄丽娇,农民。被告黄玉莲,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冰冰、黄丽娇诉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冰冰、黄丽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冰冰、黄丽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冰冰、黄丽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冰冰、黄丽娇负担。审判员  赵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月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