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国与被告周家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国,周家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唐建国,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周家江,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沿江中大道100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国与被告周家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建国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