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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刘慧芳诉贺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芳,贺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佳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芳,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12日,住榆阳区南大街130号,身份证号:612729199006123624。被执行人贺军民,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7日,住佳县刘国具乡政府干部,身份证号码:61272919701127361X。本院在执行刘慧芳与贺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慧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2月11日佳县公安局决定对被执行人贺军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出佳公(经)立字(2014)229号立案决定书,现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