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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昌图县海硕汽车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昌图县海硕汽车交易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璋,系该集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吉,男,1936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辽宁省昌图县海硕汽车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志东。本院审理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昌图县海硕汽车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辽宁省昌图县海硕汽车交易中心未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省昌图县海硕汽车交易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8元,全额退回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褚亚兴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